【事项名称】
委托代征报告
【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按时申报入库。
如果存在未征少征税款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可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约定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代征人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等情况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如果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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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06124《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
1份 |
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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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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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委托代征协议》且选择报送明细的代征人代征税款时报送 |
A06125《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 |
1份 |
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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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代征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代征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完成代征税款征收,开具完税(缴费)凭证。
【受托代征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受托代征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受托代征人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税款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
3.纳税人拒绝缴纳的,受托代征人应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将情况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受托代征人未将情况报告的,税务机关可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约定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4.受托代征人应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5.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