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有预收款项的情况)
【申请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 |
1份 |
|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办理材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 )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 )否(√)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间
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机关预缴税款。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文书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3.向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4.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