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税务认定资格取消—汇总纳税资格取消
【申请条件】
取消汇总申报的申请审批是指已批准汇总申报的纳税人,减少汇总申报的分支机构(包括分支机构注销)或者取消所有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而提起的取消汇总申报申请。
取消汇总申报纳税分为纳税人申请和税务机关取消两种方式,纳税人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提出申请。
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其汇总申报纳税资格自动取消。
【设定依据】
无
【办理材料】
无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 )否(√)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间
无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1)取消单独一户或多户分支机构汇总资格,需要重新递交汇总申请,注明取消单独一户或多户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属同一区局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申请,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深圳市税务局终审,9个工作日。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属同一区局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申请。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终审,6个工作日。
(2)取消所有分支机构,纳税人需递交书面申请经总机构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金三系统“税务认定资格取消启动”模块办理,6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无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文书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无
【填表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