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申请条件】
1.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 4.5 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3)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设定依据】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55 号)第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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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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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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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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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 4.5 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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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货物运输纳税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否(√ )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2.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申报单》中填写的运输工具相关信息,须与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信息一致。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