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申请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通过互联网络申报的纳税人并选择全流程无纸化申报方式的下列资料免于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报;通过互联网络申报的纳税人并选择普票申报方式的以及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的纳税人,下列资料应如实报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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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_及其附列资料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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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时,还需要提供相应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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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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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4 月 1 日起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 |
金税盘或税控盘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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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的铁路建设基金增值税纳税申报 |
《铁路建设基金纳税申报表》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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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回函结果为“有一致的入库信息”的海关缴款书 |
《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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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
《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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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汇总纳税企业 |
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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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 |
《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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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代扣代缴事项 |
《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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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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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相关凭证 |
(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
1 份 |
留存备查资料,申报时无需报送。申报比对异常时涉及项目时需报送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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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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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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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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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 |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及清单,主要包 括 |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
1 份 |
留存备查资料,申报时无需报送。申报比对异常时涉及项目时需报送查验。 |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 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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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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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 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 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 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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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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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一般纳税人 |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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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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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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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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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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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成品油销售业务的一般纳税人 |
《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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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 XX 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或加油 IC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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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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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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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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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办理材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6.留存备查资料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改由纳税人完整保存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申报客户端:是(√)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间
一般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 3日、 5日、 10日、 15日、 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 3日、 5日、 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内完成抄报税事项。
6.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7.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8.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9.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10.2019年4月1日起,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及原《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11.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2.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可选择按季申报。
13.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14.纳税人当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存在欠税的,可办理增值税留抵抵欠业务;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15.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16.自2021年8月1日起,附加税费申报表与增值税申报表进行整合申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_及其附列资料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