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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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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申报

【申请条件】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选择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到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1.首次办理房屋租赁业务的纳税人需提交:

(1)《个人房屋租赁信息采集表》(1份);

(2)承租方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需提供)

(3)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验原件留复印件);

(4)《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表》(1份);

2.已采集房屋信息进行后续申报的纳税人需提供:

(1)《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表》(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验原件留复印件);

3其他说明:

纳税人若需同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按要求提供不动产权属资料及其复印件,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及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办理材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 )

3.网上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深圳税务服务号”或登录@深税小程序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间

填开发票的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收入时开具发票。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大厅办理流程:                   网上流程:

【办理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对于多个出租人共同出租同一房产,租赁合同是几个出租方共同签订的,应计算各自的月收入来分别确定是否达到起征点。

    3.同一业主(自然人)出租多套房产(含住宅和非住宅),以出租收入合计数判断是否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如出租收入合计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十万)的,不可享受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在计算应征税款时,分类计算住房/非住房的租金收入,分别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

    4.其他个人可通过微信(【深圳税务微信公众号—我要办—个人房屋租赁或者小程序@深税—业务办理—发票—个人房屋租赁】)进行增值税申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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