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纳税人提供的自身涉税信息查询服务。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41 号)
【办理材料】
1.纳税人自行查询时需要经过纳税人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
2.纳税人书面申请查询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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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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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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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授权他人委托查询时还应报 送 |
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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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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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实时提交以下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核实申请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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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原涉税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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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明资料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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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1)自行获取的,即时查询。
(2)提出书面申请的,本事项在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纳税人查询到自身涉税信息。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涉税信息查询结果不作为涉税证明使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
《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核实申请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