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
【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申请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抵押权人、质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涉税保密信息查询服务。
【设定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审计机关向税务机关提出查询申请: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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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单位介绍信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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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查询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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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权人、质权人申请查询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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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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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的原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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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查询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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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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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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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 |
委托人本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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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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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查询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 )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 )否(√)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间
无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相关查询结果
【查询人注意事项】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向被查询纳税人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查询申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