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政府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纳税服务 > 服务指引 > 涉税专业服务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
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事项名称】

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

【申请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在完成业务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13 号)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49 号)第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3 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2份

税务机关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微信(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限

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的次月底前办理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涉税专业服务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录入金税三期系统。

【纳税人注意事项】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信息。

2.《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专项业务报告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除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外,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

3.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完成时间,以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的时间为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