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
【申请条件】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以及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或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复核。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13 号)第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48 号)第十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3 号)第二条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限
无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纳税人自行查询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变动情况。
【纳税人注意事项】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无
【填表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