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申请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31 号)第八条、第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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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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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原《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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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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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还需报送 |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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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深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办理机构】
省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
【办理时间】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
【联系电话】
0755-83876950、0755-83876901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深圳市税务局反馈《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或《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变更参照本事项办理。
3.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的规定:
(1)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规定的组织形式。
(2)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3)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4)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5)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6)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4.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的规定:
(1)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②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①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②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