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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终止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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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终止

【申请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材料办理终止行政登记。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31 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备注

1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2

2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1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深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办理机构】

省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

【办理时间】

省税务机关受理后及时办理税务师事务所终止行政登记

联系电话】)

0755-838769500755-83876901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终止情形属实,税务师事务所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交回深圳市税务局;税务师事务所在注销登记前没有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的,由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失效。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税务师事务所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材料办理终止行政登记

3.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终止参照本事项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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