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终止
【申请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材料办理终止行政登记。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31 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备注 |
1 |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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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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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深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办理机构】
省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
【办理时间】
省税务机关受理后及时办理税务师事务所终止行政登记
【联系电话】)
0755-83876950、0755-83876901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终止情形属实,税务师事务所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交回深圳市税务局;税务师事务所在注销登记前没有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的,由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失效。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税务师事务所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材料办理终止行政登记。
3.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终止参照本事项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