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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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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申请条件】

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应当向省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行政登记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13 号)第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31 号)第二条至第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

2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还需报送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

1份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电子税务局

【办理机构】

省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

【办理时间】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联系电话

0755-83876901、0755-83878565、0755-83876950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省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反馈《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或《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新设税务师事务所在办理行政登记前,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完善税务登记信息,并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保持一致,以便在省税务机关进行行政登记时能够顺利录入金税三期系统。

5.行政相对人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6.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2)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3)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4)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7.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情形:(1)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②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2)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①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②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8.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参照本节办理。

9.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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