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申请条件】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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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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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
1份 |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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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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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
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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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在报送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复印件时,可仅提供使用说明书第一页和记载软件名称、版本号的页。
6.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