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政府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纳税服务 > 服务指引 > 信息报告 > 基础信息报告
房产税税源信息变更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事项名称】

房产税税源信息变更

【申请条件】

纳税人房产发生变化,可提供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维护房产信息,包括房产信息变更、房产税减免登记、纳税义务终止等;也可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税源明细变更,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2

2

不动产权属、房产原值、转让或租赁协议等证明变更资料复印件

1

可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税源信息变更,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否()

2.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 )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变更住址、产权转移、新建或购置房屋,房屋添建、改建或改装,免税房产出租或用于生产、营业,变更承租人或租值,以及房产停租的,应于变更、转移、竣工、购进、开业、出租、停租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采集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