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申请条件】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应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的身份信息。
被投资单位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东变动信息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3.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67 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4.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61 号)第五条
【办理材料】
1. 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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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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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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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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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被投资单位: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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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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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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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扣缴义务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 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否( )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 )否(√)电子税务局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扣缴端(√);WEB端(√);APP端( )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或者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办理自然人身份信息报告。
被投资单位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东变动信息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 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5. 纳税人基础身份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6.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7. 由扣缴义务人报告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8.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自然人纳税人修改。自然人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