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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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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申请条件】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应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的身份信息。

被投资单位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东变动信息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3.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67 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4.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61 号)第五条

【办理材料】

1. 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

2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1

2.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被投资单位: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

2

2

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1

3

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

1

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扣缴义务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 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否( )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  )否(电子税务局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扣缴端(√);WEB端(√);APP端(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或者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办理自然人身份信息报告。

被投资单位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东变动信息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 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5. 纳税人基础身份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6.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7. 由扣缴义务人报告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8.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自然人纳税人修改。自然人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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