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申请条件】
纳税人需要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的,可以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署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或委托划转税款协议,实现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滞纳金和罚款。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横向联网系统银行卡缴税业务的通知》(税总发〔2014〕73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 |
3份 |
税务机关提供《协议》文本 |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获取《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文本。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验证通过的,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验证未通过的,应告知纳税人未通过验证的原因;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 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业务。
3. 纳税人名称与账户名称一致的,可当场办结;不一致的情况,仍需前往银行继续录入银行端协议信息。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