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房产税纳税义务终止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可向税务机关办理房产税纳税义务终止;也可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纳税义务终止,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
2 |
不动产权属、房产原值、转让或租赁协议等证明变更资料复印件 |
1份 |
可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纳税义务终止,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否( )
2.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变更住址、产权转移、新建或购置房屋,房屋添建、改建或改装,免税房产出租或用于生产、营业,变更承租人或租值,以及房产停租的,应于变更、转移、竣工、购进、开业、出租、停租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采集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