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
【申请条件】
土地或房产权利人发生转让、赠与、继承、拆迁等情况,可向税务机关办理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也可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纳税义务终止,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
2 |
不动产权属、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等资料复印件 |
1份 |
可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纳税义务终止,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否( )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 )否( )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申报登记后,发生变更土地、土地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减少等事项,纳税人应在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采集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