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
【申请条件】
以自然人名义纳税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可以由本人自主向税务机关报告身份信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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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 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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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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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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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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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条件,且所属年度未报送扣除信息或扣除信息变化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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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 |
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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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的外籍人员 |
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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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 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 )否( )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扣缴端(√);WEB端(√);APP端(√)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自然人纳税人初次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时即办理身份信息报告;初次申报后,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办理。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 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首次报送信息并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验证,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首次报送信息并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验证,由税务机关赋予纳税人识别号。
5. 自然人可凭报送身份信息时提供的身份证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查询、打印纳税人识别号。
6.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7. 纳税人应及时进行身份信息报告或变更,未及时报告或变更将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申报、中国居民纳税人身份确定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等事项的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 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