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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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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申请条件】

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38 号)第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复印件

1

原件查验后退回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 )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 )

【办理机构】

经营地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填表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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