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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
发布时间:2023-06-30 14:23:0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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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跨省 (市) 迁移涉税事项报告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变化需要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且属于跨省(市) 迁移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 (市) 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如同 时符合下列条件,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

1.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

2.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

3.已结清税 (费) 款、滞纳金及罚款;

4.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

5.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 022〕87 号) 第二条

【办理材料】

料名称

1

已变更的营业执

1 份

查验后退回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

1 份

查验后退回

3

省 (市) 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

1 份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 )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申请办理跨省 (市) 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若符合条件,迁出地主管 税务机关在受理后出具《跨省 (市) 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载明迁移纳税 人可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及权益信息,同时提示纳税人应在规定 时限内至迁入地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跨省 (市) 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经 纳税人签字盖章确认无误后办理迁出,迁出地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将迁移纳税人税 收征管信息自动交换至迁入地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若不符合条件,迁出地税务机 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补正通知) ,纳税人可一次性获知原因及需补正的 内容。


5.纳税人跨省 (市) 迁移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下列事项:

(1) 在增值税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要在迁出地办结当期增值税申报。

(2) 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要在迁出地办结当期预 缴申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迁移的,需在迁出地办结上一年度汇算清缴。 涉及退 (补) 税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 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在迁出地办结当期扣缴申报 及经营所得预缴申报。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内迁移的,需在迁出地 办结上一年度汇算清缴。涉及退 (补) 税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 出口企业申请跨省 (市) 迁移的,应按照出口退 (免) 税备案撤回的 流程办理出口退 (免) 税清算。

(5) 迁移纳税人尚未核销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须在迁移前完成跨区域 涉税事项反馈。

6.纳税人跨省 (市) 迁移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下列事项:

(1) 纳税人应在迁移当期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存款账户账号,签订税银三方 (委托) 划缴协议。

(2) 总、分机构发生跨省 (市) 迁移的,应在迁移后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变更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备案。

(3) 纳税人在判断销售额是否超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对迁移前后的销 售额应连续计算。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应向迁入地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4) 纳税人在迁出地尚未勾选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信息可在迁入地勾选抵扣,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开具但尚未申报的增值税 发票信息应在迁入地申报。

(5) 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资格的迁移纳税人,按规定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办理。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业务,迁移后发生缴回的, 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6) 纳税人在迁入地办理迁移年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 清缴时产生的退 (补) 税,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入库、退库。

(7) 纳税人在迁出地已申报出口退(免) 税的业务,迁移后申请办理退(补)


税、追缴税款等事项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在迁移前已发 生的出口业务尚未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迁出前已暂扣的出口退 (免) 税税款,后续需要解除的,纳税人向迁出地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暂扣出口退 (免) 税税款,继续办理出口退 (免) 税核准和 退库;已申报退税的出口报关单发生退运,纳税人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 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 (未) 退税证明》;纳税人在迁移前开具的出口退税证 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证明作废和出口退税证明补打。

纳税人在迁入地首次申报出口退 (免) 税的,迁入地税务机关将按新备案出 口企业进行管理,开展首次申报实地核查。

对于纳税人在迁出地已申报出口退 (免) 税的业务,涉及需要追回已出口退 (免) 税税款的,将由迁出地税务机关追回已出口退 (免) 税税款。

(8) 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入库的税款,迁移后申请退税的, 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退库。纳税人更正迁移前纳税申报涉及退 (补) 税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9) 纳税人按规定需要进行纳税信用补评、复评和修复的,向迁入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跨省 (市) 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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