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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信息确认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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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信息确认

【申请条件】

201571日起,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

深圳市外领取“一照一码”证照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 号、第44 号、第48 号修改)第一章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办理材料】

领取“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报告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

【办理机构】

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

【办理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 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在税种的纳税申报。

3. 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线上签订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信息,线上签订代扣税款协议信息后无需到办税服务大厅或银行网点签订协议;纳税人也可以先在电子税务局上打印“三方协议通知书”,然后持营业执照、纳税须知和“三方协议通知书”到任一税库银联网银行网点签订委托代扣税款协议。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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