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以下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2)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3)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未设立经营机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4)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未设立经营机构且无代理人,以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5)其它依法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报送资料】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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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申请办理非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税款登记时 |
A01014《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
1份 |
归档 |
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但已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扣缴义务人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
1份 |
归档 |
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登记事项的 |
A01059《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 |
1份 |
归档 |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
A01008《税务登记证》(副本) |
1份 |
查验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二税务分局除外:是( )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微信(税务局):是( )否(√)
【办理时限】
1.纳税人办理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办事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扣缴义务人登记表》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