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4)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的。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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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01001《税务登记表》 |
1份 |
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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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 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
1份 |
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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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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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
1份 |
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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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境内注册(居民) 企业 |
居民身份认定书复印件 |
1份 |
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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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
1份 |
归档 |
||
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 |
项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
1份 |
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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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二税务分局除外:是(√)否()
2.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微信(税务局):是()否(√)
【办理时限】
1.纳税人办理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办事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