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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登记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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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停业登记

【申请条件】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用簿、未使用完的发票。

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设定依据】

1.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 号修改)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备注

1

《停业复业报告书》

1份

归档

2

税务登记证件

1份

代保管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资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纳税人存在未缴存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其他税务证件   

1份

税务机关封存

纳税人存在未缴存情形

发票领购簿

1份

税务机关封存

纳税人存在未缴存情形

未使用完的发票  

税务机关封存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的上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停业登记,收存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3.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4.纳税人按申报停业登记时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5.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
    6.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停业复业报告书》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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