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停业登记
【申请条件】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用簿、未使用完的发票。
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设定依据】
1.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 号修改)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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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停业复业报告书》 |
1份 |
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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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税务登记证件 |
1份 |
代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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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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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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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存在未缴存税务登记证件 |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其他税务证件 |
1份 |
税务机关封存 |
|||
纳税人存在未缴存情形 |
发票领购簿 |
1份 |
税务机关封存 |
|||
纳税人存在未缴存情形 |
未使用完的发票 |
|
税务机关封存 |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的上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停业登记,收存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3.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4.纳税人按申报停业登记时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5.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
6.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停业复业报告书》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