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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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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申请条件】

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总机构、所有上级分支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送至各自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

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在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全部机构、场所等信息。

【设定依据】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5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6 号修改)第二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6 号)第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12 号)第六条

【办理材料】

1.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A0661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2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税务登记证副本

1份

查验后退回

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

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

1份

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

1份

营业执照查验后退回。

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

1份

营业执照查验后退回。

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

1份

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清册》

2

2

符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排

1份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 )否()

2.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1)总机构纳税人新设立分支机构,应在其分支机构设立的所属季度结束前办理。

2)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纳税人(含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在设立所属季度结束前办理。

3)总、分支机构备案信息(《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涉及信息维护内容调整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且变更所属季度结束前)办理。

4)总机构纳税人下属分支机构注销的,应在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且分支机构注销所属季度结束前)办理。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纳税人其他注意事项】

1.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报送的信息包括:总机构、所有上级分支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4.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报送的信息包括:主要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全部被汇总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符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排。
5.报告信息发生变化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在内容变化后30 日内,向各自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变化情况;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在发生变更后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变化情况。
6.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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