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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开始年度资料受理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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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企业政策性搬迁开始年度资料受理

【申请条件】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31日前,向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三)拆迁补偿协议;

(四)资产处置计划;

(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1

归档

2

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1

归档

3

拆迁补偿协议;

1

归档

4

资产处置计划;

1

归档

5

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1

归档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 拆迁补偿协议可仅报送首页、签章页、载明补偿方式、对价、履行时间页等关键信息页。

6.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31日前。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受理回执》。

【纳税人注意事项】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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