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企业政策性搬迁开始年度资料受理
【申请条件】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三)拆迁补偿协议;
(四)资产处置计划;
(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
1份 |
归档 |
2 |
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
1份 |
归档 |
3 |
拆迁补偿协议; |
1份 |
归档 |
4 |
资产处置计划; |
1份 |
归档 |
5 |
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
1份 |
归档 |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 拆迁补偿协议可仅报送首页、签章页、载明补偿方式、对价、履行时间页等关键信息页。
6.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受理回执》。
【纳税人注意事项】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无
【填表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