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申请条件】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 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5 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
2份 |
|
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 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否( )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 )否(√ )电子税务局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扣缴端(√);WEB端( );APP端( )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备案表。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 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 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3. 奖励单位需将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4. 享受此项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5. 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