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申请条件】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纳税人合并分立报告分为纳税人合并报告和纳税人分立报告两种情况,其中合并又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又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吸收合并,被吸收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吸收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新设合并,原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新设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存续分立,原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新分立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新设分立,原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新分立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
|
报送数量根据合并(分立)的单位数量决定 |
2 |
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及复印件。 |
1份 |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无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同时依法缴清税款。
3.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纳税人合并分立报告分为纳税人合并报告和纳税人分立报告两种情况,其中合并又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又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发生吸收合并时,被吸收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吸收纳税人办理信息变更;新设合并时,原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新设纳税人办理信息报告;发生存续分立时,原纳税人办理信息变更,新分立纳税人办理信息报告;发生新设分立时,原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新分立纳税人办理信息报告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