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报告)
【申请条件】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 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9年第8号)
【办理材料】
1.A06106《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
2.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 )否( )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取得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项目立项、规划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信息登记。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采集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 纳税人在取得以下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1)建筑工程预算书、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房地产预售(销售)许可证、月度销售情况表;
(3)工程造价情况备案表、工程量清单;
(4)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材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报告)》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