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申请条件】
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企事业单位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
【设定依据】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 号)第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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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年金方案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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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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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扣缴义务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 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APP端:是()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扣缴义务人办理时限
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应在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 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 日内重新报告。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3.个人享受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时,领取部分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4.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缴年金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备注”中注明“年金领取”字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