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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复评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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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纳税信用复评

【申请条件】

已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第二十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5 年第 46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2份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纳税人领取《____年度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进行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申请复评。
    4.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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