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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补评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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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纳税信用补评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等原因未予纳税信用评价,可待上述情形解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纳税人对当期未予纳税信用评价有异议,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40 号)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6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

2份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纳税人领取《____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进行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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