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纳税信用复核
【申请条件】
纳税人对当前年度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该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
2份 |
|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于每年3月1日至31日申请上一年度纳税信用复核。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税务机关在每年4月底前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纳税人进行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2.纳税信用复核流程仅适用于纳税人对还未形成正式评价结果的当前年度评价指标有异议的情况,例如2021年2月,纳税人对其2020年度评价指标(2020年当前年度评价方案采集到的指标)有异议,可以在2021年3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发起纳税信用复核。等到2021年4月底,就会产生2020年正式评价结果,这时纳税人再对2020年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适用纳税信用复评流程。
3.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信用复核申请后,将在当年4月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在4月底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