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
【申请条件】
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 放弃免税、减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 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八款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
2 份 |
适用增值税纳税人 放弃免 (减) 税权 |
2 |
《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
2 份 |
适用出口企业放弃免税 |
3 |
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 |
1 份 |
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 人提供 (查验后退回) |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可以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权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3.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行为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免税权。
4.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应税行为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5.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