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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核准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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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税收减免核准

【申请条件】

符合核准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方可享受。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3 号)第七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1.其他地区地震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011601,政策依据:财税〔2008〕62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 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退回)。

2.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0116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二款)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 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退回)。

3.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减免性质代码:08019902,政策依据:国发〔1986〕90 号)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4.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7,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

件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5.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

1)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应报送: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 份;

②减免税申请报告;

③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④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⑤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等相关材料。

2)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2,政策依据:财税〔2006〕21号),应报送: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 份;

②减免税申请报告;

③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④已审批通过的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城市规划复印件,或者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建设的项目资料复印件,或者人民政府、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限期搬迁文件复印件;

⑤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应报送: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 份;

②减免税申请报告;

③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④政府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部分事项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请点击链接登录电子税务局查看。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发生减免税优惠时办理。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受理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税务机关对核准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5.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

6.纳税人享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7.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需留存备查。

8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9.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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