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开具无欠税证明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企业上市、境外投标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可以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9 年第 47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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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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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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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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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代为开具 |
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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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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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实名办税的单位纳税 人和个体工商户 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登记机关发 放的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 副本 1 份 查验后退回 |
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登记机关发 放的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 副本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电子税务局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WEB端(√);APP端( )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打印《无欠税证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
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关于“不存在欠税情形”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
缴的税款:一是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是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是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四是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是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包括作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未按期缴纳的税款。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无
【填表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