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政府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纳税服务 > 服务指引 > 证明办理 > 开具证明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发布时间:2023-06-30 17:27:5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事项名称】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申请条件】

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方式完成印花税款的缴纳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证明凭证) 。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七条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8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48 号修改) 第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34 号) 第二条第四项

【办理材料】

适用情

料名称

自然人

身份证件原件

1 份

查验后退回

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原件

1 份

查验后退回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电子税务局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填表说明】

附件:
相关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