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申请条件】
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方式完成印花税款的缴纳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证明凭证) 。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七条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8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48 号修改) 第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34 号) 第二条第四项
【办理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自然人 身份证件原件 1 份 查验后退回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或 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原件 1 份 查验后退回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电子税务局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无
【填表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