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标题: | 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取得税务登记证至今只向关联方收取资金拆借利息收入并申报了增值税,且未发生其他经营收入。在此期间收到了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规定: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
留言时间: | 2019-07-02 |
回复内容: | 您好,根据《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
回复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
回复时间: | 2019-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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