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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在计算实际税负时,分母为“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母中是否包括售后回租业务本金部分?
发布时间:2020-01-06 14:31:07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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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标题: 融资租赁公司在计算实际税负时,分母为“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母中是否包括售后回租业务本金部分?
留言时间: 2019-12-16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5点的规定,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因此,在计算增值税实际税负时,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本金部分。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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