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标题: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委托国内运输企业为被代理人运载货柜(货物)至出口码头,国内运输企业对此项业务开普通发票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国内运输企业对此项业务是否视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链条中一个环节免征增值税?如不能相关税收法规依据是什么?如能相关税收法规依据是什么?谢谢! |
留言时间: | 2019-12-10 |
回复内容: |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不能视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享受免税。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并且规定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享受免税需要符合这几个条件: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您说的这种情况不符合享受免税的范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深圳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
回复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
回复时间: | 2019-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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