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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将自有住房无偿赠与子女,子女取得受赠住房应如何缴纳契税?是否可以享受优惠?
发布时间:2024-04-18 10:19:2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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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征契税。该优惠仅限于“购买”住房,即以买卖的方式进行房屋权属转移,不包括房屋赠与。

因此,子女取得受赠住房,应按照3%税率缴纳契税,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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