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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40415-20240419)
发布时间:2024-04-23 11:01:4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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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纳税人上半年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因年中把房子卖了名下没有住房而产生的租金,是否可以在下半年按照住房租金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问:如何理解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扣专项附加扣除?

答: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3.问: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第3行“利润总额”是否等于第1行“营业收入”减去第2行“营业成本”?

答: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不存在表内计算关系。上述数据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数据填报。


4.问: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若是当季度实际发生的费用但是没有及时取得发票,季度预缴的时候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5.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是否还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的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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