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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4-04-12 14:48:5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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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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