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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4-12-13 17:06:4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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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

第十六条本法自202191日起施行。19977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的规定:“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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