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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41209-20241213)
发布时间:2024-12-16 16:40:2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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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车船税的纳税期限是什么时候?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九条的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问: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是否可申请退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的规定:“第二十条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3.问: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是否还需要申报缴纳车船税?

答: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4.问:调整后的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纳税人如何办理优惠政策?

答:(一)政策内容。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二)办理方式。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为让更多的纳税人享受到政策红利,对于2024年12月1日后个人购买住房申报缴纳契税的,以及2024年12月1日前购买住房但于2024年12月1日后申报缴纳契税的,符合新发布公告规定的均可按新发布公告执行。


5.问: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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