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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纳税人可以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发布时间:2025-03-28 17:30:5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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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四、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五、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期间内持续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六、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参加纳税信用评价后的存续期内持续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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