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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范围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5-04-27 16:34:2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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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的规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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