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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适用征收率是多少?是否可以享受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5-05-22 10:47:0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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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的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的,免征增值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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